代表处可以从事哪些法律服务?
答: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下一步福建省司法厅打算如何推进试点工作?
答:去年以来,我厅已陆续接到一些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询问和递交的材料。现在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了,我们将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正式受理设立代表处申请,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以最快速度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司法部审核批准;同时,提前做好与我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为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获准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后顺利办理相关开业手续作好准备,为代表机构顺利开业,充分发挥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积极作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