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应当分别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②该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④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⑤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⑥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⑦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
问: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实施办法规定了怎样的审核程序?
答: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收到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查。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最终由司法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