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价网城市分站站长加盟协议书
请您务必详细阅读下列城市分站站长加盟协议,若您确定“立即注册”,则代表您完全同意本城市分站站长加盟协议的全部内容。您必须同意本协议才能完成净价网城市分站站长加盟的注册过程。
一、定义
1. “净价网”的定义:
净价网(域名:www.jingjiawang.com)系北京博通创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北京博通创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一切网站权利。
2. 城市分站站长的定义:
城市分站站长指在自愿加盟时同意本协议,并使用净价网注册成城市分站站长。净价网对加盟的城市分站站长不收取任何费用。
3. 城市分站站长与净价网的劳动雇佣关系
城市分站站长与净价网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劳动雇佣关系。净价网不对城市分站站长履行劳动法的相关义务。
二、城市分站站长的主要活动
1.积极向同城合法商家、职业人等介绍净价网。
2.积极向同城合法商家、职业人等介绍净价网的增值服务项目。
3. 实地核实商家的基本信息,对无营业执照的商家、无办公地点的商家要及时通知管理员。
4. 及时监控自己推广的商家、职业人在净价网所发布的各种信息。发现商家、职业人存在发布虚假不良信息或在增值服务中存在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时,积极与其沟通要求商家及时进行修改或删除
三、虚假不良信息的定义:
信息中所描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我们定义为虚假不良信息:
1. 违法和不良信息;
违法信息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
2. 虚假信息
商家注册店铺时的信息和工商局备案信息不符,或联系人、电话等不是商家的员工等,联系方式所涉及的联系人或商家并不拥有发布的物品或没有能力提供所发布的服务。
四、城市分站站长资格取消与账户冻结:
账户冻结是指该城市分站站长账户无法再进行登陆、查看报表等一切的活动。
城市分站站长的以下行为会导致净价网关闭该城市分站站长的账户,且净价网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净价网有权在不通知城市分站站长的情况下冻结账户并取消城市分站站长资格:
1. 在推广过程中使用欺骗、夸大等不良方法或其他非法手段。
2. 对自己推广的商家、职业人所发布的大量虚假信息置之不理。
3. 城市分站站长注册时提供了虚假信息。
4. 直接收取商家的增值服务费。
5. 商家可以注册站长,但不可以自己推广自己、自己审核自己网店的资质、管理自己、监督自己。
6. 城市分站站长守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净价网有不予支付账号中金额的权利,并且城市分站站长丧失账号中的一切权利。如城市分站站长的言行造成净价网的名誉和实际的重大损失,净价网有保留通过法律追偿的权利。
五、信息所有权:
所有发布在净价网上的信息的商家在发布前都确认同意过净价网的用户协议,因此根据净价网用户协议,净价网拥有商家在净价网的店铺和商家所发布的信息的所有权。城市分站站长不具有对商家的店铺和所发布信息的任何权利,包括并不限于商家的店铺及信息所有权、商家的店铺及信息使用权。
六、城市分站站长收益的计算及支付
1.商家、职业人只是注册并使用,而未购买净价网上的任何增值服务,城市分站站长将无法获得补助。
2. 商家、职业人购买的增值服务,如支付方式是即时到账的(如商家是以支付宝或网银支付的),净价网将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即时支付,商家、职业人如只是充值而未发生实际购买行为的,净价网不能给予任何补助,2011年和2012年的补助比例为商家实际购买增值服务金额的60%。但以后净价网可根据情况调整补助比例。调整补助比例的通知方式是城市分站站长后台的公告。
3.额外奖励:是净价网根据城市分站站长表现给予的奖励,金额由净价网方面全权决定;
4.付款:因城市分站站长提供了不正确的收款账号而导致的无法付款,净价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账户被盗:因城市分站站长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等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由城市分站站长承担所有的损失,净价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城市分站站长的申诉权利
城市分站站长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有权进行申诉,以取消账户冻结。净价网可以不提供任何反馈,继续冻结该城市分站站长账户。
八、品牌保护与免责条款
城市分站站长在对外过程中不允许以净价网员工的名义、净价网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有损净价网的活动,如违反此规定,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城市分站站长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城市分站站长全权负责,净价网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九、修改与解释权
净价网保留随时修改城市分站站长系统及活动规则的权利。修改城市分站站长活动规则时,净价网有权不对城市分站站长进行个别通知,仅在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若城市分站站长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可停止使用净价网系统。若城市分站站长继续使用净价网系统,即视为城市分站站长已接受相关的修改。
十、 如双方以后产生纠纷的,首先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北京博通创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判决的首选法院。
本协议自2011年6月29日起生效。